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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广西产假延长相关规定?[产假延长]

作者:试管婴儿资讯平台   发布时间:2023-06-12 18:23:13

广西产假延长新规定什么时候实施

根据条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分娩后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,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,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,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。自新《条例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《条例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,可以按照新《条例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;新《条例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,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。

原《条例》规定的产假假期,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。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,即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,具体内容是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新《条例》与原《条例》相比,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,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,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。

年广西产假延长相关规定

广西这次修订,也将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。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,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,可以根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等额再生育。

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,再婚夫妻再婚前已有的子女,不合并计算。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。

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,

女方怀孕期间,男方享受陪护产前检查假五天;女方分娩后,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,同时给予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五天;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,每年分别享受累计育儿假十天。

休假期间的工资、津贴、补贴和奖金,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。此外,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;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。以上就是关于年广西产假延长相关规定?[产假延长]的全部内容,如果还有疑惑的话欢迎提问,祝您好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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